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藍國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啟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邱啟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本件請求本票裁定金額為183,921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繳納聲請程序費用1,500元,惟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時僅繳納750元)。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