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號
聲 請 人 詮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参貴
代 理 人 黃耀霆律師
朱芳儀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昆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聲請人詮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吳「叁」貴?抑是吳「参」貴?(經本院依職權至經濟部網站商工登記查詢,法定代理人姓名為吳「参」貴,然聲請狀及印文均為吳「叁」貴,兩者不一致,請具狀陳報說明之,若法定代理人為吳「叁」貴,請提出其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