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號
聲 請 人 詮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参貴
代 理 人 黃耀霆律師
朱芳儀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昆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委任狀(委任狀聲請人印文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之聲請人公司大小章印文相符,以釋明聲請人委任之真意)。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