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吳力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鑫鑫能源有限公司限期命起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