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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鴻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玉春即華達成企業行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新臺幣1,0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