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鄭名宏
代 理 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已依本院115年度移調字第18號(115年度訴字第17號)調解筆錄成立內容第一項約定匯款新臺幣31,538元予相對人之相關證據、單據資料。
(據前開調解筆錄成立內容第二項記載,須聲請人履行第一項所示全部款項給付後,相對人始同意聲請人取回本院113年度存字第730號事件之擔保提存金。)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