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號
異 議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劉遊燕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72073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異議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前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之保險契約債權(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保單),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系爭保單主約性質具有健康保險性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為由裁定駁回。然經詢問凱基人壽之承辦人,其表示系爭保單僅含身故及失能給付,而不含健康險,先前函復司法事務官之內容有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6038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聲請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凱基人壽之系爭保單債權,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對凱基人壽核發扣押執行命令,禁止相對人在異議人聲請執行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異議人清償。嗣凱基人壽以系爭保單主約屬於健康險、醫療險性質聲明異議,本院司法事務官因而以系爭保單主約性質具有健康保險性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為由,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等情,有凱基人壽114年10月20日凱壽保服字第1142022535號函及上開裁定在卷可稽。經函詢凱基人壽上開回函之內容是否正確無誤,其函復略以:系爭保單主約僅為壽險,並無健康險、醫療險性質等語,有凱基人壽115年1月12日凱壽保服字第1152000450號函暨附件更正內容可參(見本院卷第29-33頁)。系爭保單既僅為壽險,並不具有健康險或醫療險之性質,揆諸上開規定,可作為扣押及強制執行之標的,故異議人聲請就系爭保單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從而,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由本院司法事務官另為適當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任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