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30號
抗 告 人 陳金盞
上列抗告人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114年度司執字第52659號裁定聲明異議,經本院以115年度執事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異議駁回在案,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