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建字第37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麥漢璋
訴訟代理人 陳玫儒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睿元奈米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