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651號
原      告  龍鳳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姿帆  
被      告  譚濬紳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以115年度補字第52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5年6月29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