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許金龍  
相  對  人  科允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榮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所謂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係包括法律上不能(如經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及事實上不能(如心神喪失、利害衝突等)在內。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故有限公司有與代表公司之董事訴訟之必要時,倘該公司僅置董事一人,且股東無法互推一人代表公司,利害關係人應依首揭規定,聲請受訴法院審判長為之選任特別代理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53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股東為聲請人、胡榮忠、林穎良,並以胡榮忠為董事對外代表相對人。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間調閱相關文件時,赫然發現胡榮忠擅自將相對人名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聲請人為此於115年1月5日前往公司查帳,相對人拒不提供完整帳簿資料。胡榮忠未經股東會同意,亦於公司未有資金需求情況下,僅以協助銀行人員作業績為由,以相對人名義向合作金庫借款2,000萬元,胡榮忠所為已違反董事對公司所負之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因胡榮忠為相對人之唯一董事及代表人,於相對人對胡榮忠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時,胡榮忠即有事實上不能行使代理權之利害衝突存在。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依法即屬利害關係人,為免公司權益因代理權衝突無法有效行使,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聲請選任聲請人於相對人對胡榮忠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有限公司,董事僅有1人,另2名股東為聲請人及林穎良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7至23頁)。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胡榮忠,與相對人對胡榮忠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有利益衝突,衡情難期待胡榮忠代表相對人對自己進行訴訟,足認胡榮忠有事實上不能行使代理權之情事。然公司法就有限公司雖無準用同法第213條規定之明文,但仍得依同法第108條第2項之規定,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表有限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因此必須全體股東不能決議另行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相對人對胡榮忠提起訴訟,聲請人始得本於相對人股東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相對人之股東除聲請人、胡榮忠外,尚有林穎良,而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依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另行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公司,並非改選董事,自無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所定「經股東表決權2/3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之適用。又公司法就第108條第2項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有限公司之表決權如何行使並無相關規定,而有限公司之股東會,相當於民法社團法人之總會,即有民法第52條規定之適用,是此項決議,應以出席股東過半數決之;再全體股東決議另行推選股東代表相對人對胡榮忠提起訴訟,依民法第52條第4項規定,胡榮忠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相對人利益之虞,自不得加入表決,僅由其餘2名股東依普通決議為之即可,況該全體股東推選股東代表相對人對胡榮忠提起訴訟之召集程序亦非必須由董事長胡榮忠為之,由其他股東召集亦無不可;且依公司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參照相對人公司章程第8條已明定股東每出資1千元有1表決權等語(見本院卷第21頁),足見相對人之股東表決權係以出資額換算每1千元有1表決權,而聲請人及林穎良之出資額分別為7,328,000元、5,496,000元,可認相對人股東依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民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召集除胡榮忠以外之其餘股東,以普通決議另行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相對人對胡榮忠提起民事訴訟,並無事實上困難,且無不能以普通決議推選1人為相對人代表人之理,是相對人之股東既仍得依上開規定,以普通決議推選股東代表相對人對胡榮忠提起訴訟,即無由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為相對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