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15年5月19日具狀就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21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