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柏森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家振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昌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