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越晟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篁騰國際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6,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