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權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車輛維修保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9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59元。至聲明後段請求被告等連帶給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