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 告 觀音山國際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哲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5,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