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楊世欣
訴訟代理人 張正忠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八方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經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就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712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所載之新臺幣(下同)788,910元本金及利息債權不存在,而系爭支付命令所示被告對原告之債權額為788,910元,及自系爭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民國11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有系爭支付命令附卷足憑,則自115年2月24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5年5月28日)前1日止之利息金額為10,051元【計算式:788,910元×(93/365)年×5%=10,05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8,961元【計算式:本金788,910元+利息10,051元=798,9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5年度救字第2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