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貫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鈾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齊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70,7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0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並就被告抗辯本件本院無管轄權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