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朝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亮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宇春企業有限公司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