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 告 虹映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瑀晨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佳玲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9,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