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洪貴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9,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