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紹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玲
訴訟代理人 黃詠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93,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