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41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靖暉
吳芳瑜
被 告 協榮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協榮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榮公司)於民國110年6月3日邀同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謝榮華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損害賠償及其他義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限額内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協榮公司於114年6月6日與原告簽立綜合授信契約,並依該契約第9條第3項約定,開發國内即期信用狀辦理續貸新臺幣借款。兩造約定以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46%計付利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依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協榮公司自114年11月5日起陸續向原告申請開發國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5筆,經原告墊款10筆共6,420,154元,部分借款自115年3月7日起陸續到期,協榮公司未依約還款,前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斯時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為1.715%,本件利率依約加計1.46%為3.175% ),尚欠附表編號1至10所示本金合計5,705,76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謝榮華為本件債務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綜合授信契約、國內信用狀授信記錄表、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匯票付款/承兌紀錄、匯票付款申請書、匯票、電子發票證明聯、統一發票、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83頁),並有原告2026年新臺幣存款牌告利率表可參,上開借款資料所載內容經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而被告協榮公司為本件債務之借款人,被告謝榮華既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債務與被告協榮公司同負全部給付之責。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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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75%計算之利息。 | 自11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75%計算之利息。 | 自11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75%計算之利息。 | 自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5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75%計算之利息。 | 自11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75%計算之利息。 | 自11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75%計算之利息。 | 自11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75%計算之利息。 | 自11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75%計算之利息。 | 自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5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75%計算之利息。 | 自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75%計算之利息。 | 自11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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