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宗翰
訴訟代理人 劉玟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珮竹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5,4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