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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陳辰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6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1月9日將該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66號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30603-0
1
584
00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210515-9
1
46
003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294678-0
1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