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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谷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本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翁志瑋
附表:
編號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人
票據號碼
1
92年1月3日
800,000元
賴文德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