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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心恬  
代  理  人  郭宜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4月15日將該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5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結論,本件聲請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博瑞鑫有限公司魏汝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南分公司
臺灣中小企銀博愛分行
01025491
95,000元
114年11月8日
AG1437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