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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申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朝雄  
代  理  人  杜佳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志瑋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申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邱朝雄
誠毅科技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企銀岡山分行
83001032871
8,400元
114年9月30日
AL3208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