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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標準棧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文  
代  理  人  林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翁志瑋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長宏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葉朝鵬
標準棧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路竹分行
9547-03-06270-9-10
251,589元
114年12月3日
FR6414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