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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尤雅萍即尤隆基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15年度司催字第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由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5年2月4日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郁惠   
附表:(同115年度司催字第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82-SX-517-3
股票
1
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