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台灣國際網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銘
被 告 王貞惠
賴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2人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就該經宣告不受理判決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