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家宏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黃郁庭律師
李勝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續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家宏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3月7日9時25分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3月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9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可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