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劉永騏
黃沛晴
劉烽彬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許嘉樺律師
被 告 賴敬農
耀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朴交簡字第133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