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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宇荃


選任辯護人  謝逸文律師
            謝尚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390號、111年度偵字第1481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528、3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犯罪事實一所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13)000000000000號帳戶」應更正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13)000000000000號帳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一所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13)000000000000號帳戶」,顯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13)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