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李陳春玉
訴訟代理人 王振名律師
鄭瑋哲律師
王君毓律師
被 告 林瑲融
連晏輝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鍾育霖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朴交簡字第250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2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