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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視器錄影紀錄檔案: 「第三组 台17線與166線道路口 全景」 →調查方式:由辯護人依國民法官法第75條第2項,以適當之設備,顯示影像,供國民法官法庭辨識。 | 監視畫面顯示時間19:19:00至19:19:15,全 長15秒。 | 被告酒駕所生危險之量刑事項: 被告案發時駕駛車輛,是否行車不穩;轉彎時是否有打方向燈。 〈刑事準備程序(五)狀-本院卷第218頁〉 | 對調查無意見(113.1.5協商會議-本院卷第230頁) | 均有證據能力,並均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不爭執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各該證據係為釐清被告當時之駕駛狀況,可能有關被告量刑事項,有調查必要性。 |
| 監視器錄影紀錄檔案: 「第四組 億龍水產-3」 →調查方式:由辯護人依國民法官法第75條第2項,以適當之設備,顯示影像,供國民法官法庭辨識。 | 監視畫面顯示時間19:19:10至19:19:30,全 長20秒。 | | | |
| 監視器錄影紀錄檔案: 「第四組 億龍水產-1」 →調查方式:由辯護人依國民法官法第75條第2項,以適當之設備,顯示影像,供國民法官法庭辨識。 | 監視畫面顯示時間19:19:20至19:19:35,全 長15秒 | | | |
| | | 被告是否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查知犯人前,向前來處理事故之警員坦承肇事之事實。 | 同意調查。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二)-本院卷第79頁〉 |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不爭執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該證據係為釐清被告是否構成自首,有調查必要性。 |
| 聲請傳喚證人即到場處理並製作自首情形紀錄表之警員凃韋任。 辯護人主詰問需30分鐘。 | | 被告接受平衡測試之情形、被告之神智是否清醒、被告是否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查知犯人前,向前來處理事故之警員坦承肇事等事實。
| ①與本案相關,但無調查必要。 ②就被告案發後之犯案態度,應以勘驗【檢證6】為優先;蓋人的記憶可能隨時間淡化、模糊,其證明力遠低於未經竄改或滅失之電磁紀錄。〈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二)-本院卷第79頁〉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警員到達現場後,被告當時對於本件犯行是否坦承之過程,就其是否構成自首,甚為重要,自有調查之必要性。 |
| 聲請傳喚證人即到場處理並製作職務報告之警員賴佩妏。 辯護人主詰問需30分鐘。 (112.12.22協商會議-本院卷第206頁) | | | ①與本案相關,但無調查必要。 ②就被告案發後之犯案態度,應以勘驗【檢證6】為優先;蓋人的記憶可能隨時間淡化、模糊,其證明力遠低於未經竄改或滅失之電磁紀錄。〈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二)-本院卷第79頁〉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警員到達現場後,被告當時對於本件犯行是否坦承之過程,就其是否構成自首,甚為重要,自有調查之必要性。 |
| 聲請傳喚證人即到場處理之警員陳輝憲。 辯護人主詰問需30分鐘。 〈刑事準備程序(五)狀-本院卷第219頁〉 | | 自首減刑之要件: 被告於警員3人合理懷疑其為肇事者前,即向陳輝憲坦承為肇事駕駛。
| 無意見。(113.1.5協商會議,本院卷第230頁)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警員到達現場後,被告當時對於本件犯行是否坦承之過程,就其是否構成自首,甚為重要,自有調查之必要性。 |
|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東石分駐所警員賴佩妏提供之密錄器影音紀錄檔案: →調查方式:由辯護人依國民法官法第75條第2項,以適當之設備,顯示影像,供國民法官法庭辨識。 〈刑事準備程序(五)狀-本院卷第220頁〉 | 檔名「2018_1003_042142_006.MP4」播放程式顯示時間0分0秒到5分0秒,全長5分鐘。 | 自首減刑之要件: 案發時到場處理之員警有3人,其中一人為陳輝憲,被告係於員警3人合理懷疑被告為肇事駕駛前,即向員警陳輝憲坦承為肇事駕駛。 〈刑事準備程序(五)狀-本院卷第220頁〉 | ①同意調查。(112.12.22協商會議,本院卷第204頁) ②對調查範圍無意見(113.1.5協商會議-本院卷第230頁) |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不爭執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該證據係為釐清被告是否構成自首,有調查必要性。 |
| | 可以統合證據報告書的方式提出。 (112.12.22協商會議-本院卷第207頁、113.1.5協商會議-本院卷第231頁) | | 同意調查。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二)-本院卷第80頁〉 | 均有證據能力,並均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各該證據係為呈現被告量刑因子,有調查必要性。 |
| | | | ①同意調查。〈112.10.26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二)-本院卷第80頁〉 ②對以統合證據報告書的方式提出無意見。(112.12.22協商會議-本院卷第20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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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同意調查。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二)-本院卷第80頁〉 | |
| | 可以統合證據報告書的方式提出。 (113.1.5協商會議-本院卷第231頁) | | 同意調查。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二)-本院卷第80頁〉 | |
| | | | 同意調查。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二)-本院卷第80頁〉 | |
| 聲請傳喚證人張陳業。 辯護人主詰問需20分鐘。 〈112.12.22協商會議-本院卷第207頁、刑事準備程序(五)狀-本院卷第220頁〉 | | 被告犯罪動機生活狀況之量刑事項: 被告於案發時酒後駕車之動機為何,是否欲前往探望其母張陳業;被告奉養其母張陳業之狀況。 | 認為無傳喚必要,每個人都有家庭要照顧,感覺可以整合到被證4-1至4-4之内容。被告於歷次陳述中均無談及被告要探望母親這段。(112.12.22協商會議-本院卷第208頁)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證人張陳業可證明被告平時狀況等行為人個人情狀事由,得以充實被告量刑因子,有助於對被告量刑之判斷,有調查必要性。 |
| 「嫌疑人調查筆錄第2次」警詢影音紀錄檔案 (113年2月5日電話紀錄聲請此項調查) | 播放器顯示時間00:01:00至00:01:25,全長25秒。 | 被告設籍嘉義縣,實際住處在臺南市 ,有調查之必要〈刑事準備程序(六)狀-本院卷第239頁〉 | 被告駕車目的地是何處,與本件罪責或科刑事項較無直接關連。(113年2月5日電話紀錄) | 均有證據能力,惟調查必要性部分均予以保留。 理由:檢方均不爭執證據能力,故均有證據能力。然被告當時行車目的地,既已傳喚證人張陳業,如詢問證人張陳業後,就待證事實已明,則無調查必要性;倘如詢問後,待證事實尚不明確,仍辯方仍有主張之實益。故於證人張陳業調查後,再為調查必要性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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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發地點與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GOOGLE地圖」截圖照片 (113年2月5日電話紀錄聲請調查此項證據) | | 被告案發時駕駛車輛,係沿嘉義縣道000號公路道往東,朝嘉義縣東石鄉下揖村方向前進,非朝臺南市方向前進。〈刑事準備程序(六)狀-本院卷第239頁〉
| 被告駕車目的地是何處,與本件罪責或科刑事項較無直接關連無關。(113年2月5日電話紀錄) | |
|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12偵1570卷第19至24頁) | | 被告是否有酒駕公共危險前科之事實;被告是否曾入監服刑之事實。 | 同意調查。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二)-本院卷第80頁〉 | 均有證據能力,並均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各該證據係為呈現被告量刑因子,有調查必要性。 |
| 警員查詢被告駕駛人資格及違規之紀錄(112相58卷第75頁)。 | | | | |
| 嘉義縣東石鄉調解委員會112年4月18日調解筆錄。 | | 被告犯後是否積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之事實。 | 同意調查。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二)-本院卷第80頁〉 | 均有證據能力,並均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各該證據係為呈現被告量刑因子,有調查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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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112年3月28日他項權利證明書。 | | | | |
| 聲請傳喚證人劉崇源。 辯護人主詰問需20分鐘。 〈刑事準備程序(七)狀-本院卷第271頁〉 | | 被告是否有如檢察官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六)所質疑「砸錢了事」之犯後態度。 | 調解委員只能就其參與之調解程序為陳述,如被告與告訴人於該次調解程序外有所接觸,則無法陳述。是該證人就待證事實有其侷限,並非適當之調查方式,無調查之必要。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證人劉崇源可證明被告與告訴人之調解過程,有助於呈現被告之犯後態度,有調查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