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0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韋喬木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69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韋喬木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並應向被害人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壹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韋喬木原係「西部菸酒有限公司」(下稱西部公司)員工,負責向客戶收款工作,明知其應將收得之貨款繳回公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同一之業務侵占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將如附表一所示,其為西部公司代收之款項以及退回之酒類,總計新臺幣(下同)517,133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嗣因西部公司發覺究辦。
二、案經西部公司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他卷第25-27頁、本院卷第37、4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嘉慶於偵查之證述相符(調偵卷第11-13頁),並有被告侵占公款明細(告訴人於112年12月13日提出)、LINE對話截圖列印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調偵卷第15-17頁),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將其業務上持有之如附表所示之財物侵占入己,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密切之關係,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業務侵占之犯意所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竟利用職務之機會,侵占其業務上持有之財物,侵害告訴人財產法益,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誠屬不該,並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事後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允諾賠償517,133元,採分期給付方式,被告迄今已依約給付告訴人3萬元,有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65-67頁),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之價值、金額,暨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從事送貨員及保全、月薪約57,000多元之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4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併斟酌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內容,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依該調解筆錄內容,就尚未到期部分,支付被害人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賠償金額,倘被告未遵循上開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時,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係法院剝奪犯罪行為人之不法所得,將之收歸國有之裁判。目的係著重於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並基於被害人發還優先原則,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始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若被害人就全部受害數額與行為人成立調(和)解,然實際上僅部分受償者,其能否確實履行償付完畢既未確定,縱被害人日後可循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保障權益,因刑事訴訟事實審判決前,尚未實際全數受償,該犯罪前之合法財產秩序狀態顯未因調(和)解完全回復,行為人犯罪利得復未全數澈底剝奪,則法院對於扣除已實際給付部分外之其餘犯罪所得,仍應諭知沒收、追徵(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6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案侵占財物合計517,133元,屬其犯罪所得,被告已賠償3萬元,是被告本案尚有犯罪所得487,133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嗣後被告如已依附表二所示內容支付調解金額給告訴人,檢察官自應予扣除不能重複執行。又檢察官指揮執行沒收、追徵時,宜考慮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調解、約定分期給付之內容,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奉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客戶編號
客稱
帳款期間
侵占日期
金額(新台幣)
合計
B-3986
龍岡蒸籠宴
112/04/04-005
月結店家,4月分帳款,約112/5/15收款並侵占
$5,220
$5,960
112/04/04-006
$740
B-3986
龍岡蒸籠宴
112/04/17-008
$6,480
$11,760
112/04/17-009
$5,280
B-501284
納米部落
112/03/03-004
月結店家,3月份帳款,約112/4/5收款並侵占
$13,832
$79,672
112/0000-000
$9,500
112/03/15-020
$14,240
112/03/16-028
$1,460
112/03/21/050
$10,420
112/03/24-005
$16,500
112/03/24-006
$720
112/03/30-036
$13,000
B-501284
納米部落
112/04/04-007
月結店家,4月份帳款112/5/5左右收款並侵占
$2,960
$48,190
112/04/08-067
$8,500
112/04/14-042
$7,100
112/04/18-044
$13,500
112/04/21-008
$5,170
112/04/21-030
$960
112/04/27-029
$10,000
B-501320
上美歌友會
112/04/29-039
7天結,約112/5/7 收款並侵占
$15,610
$15,610
B-501320
上美歌友會
112/05/03-023
7天結,約112/5/10收款並侵占
$9,720
$9,720
B-501320
上美歌友會
112/05/11-033
7天結,約112/5/18收款並侵占
$15,730
$15,730
B-501374
大慶鵝肉
112/04/03-041
月結店家,4月份帳款,約112/5/15收款並侵占
$2,780
$15,430
112/04/06-035
$1,830
112/04/08-042
$1,720
112/04/10-037
$1,710
112/04/13-029
$930
112/00-00-000
$840
112/04/17-035
$1,560
112/04/21-028
$910
112/04/22-061
$480
112/04/24-030
$2,190
112/04/28-032
$480
B-501419
琴的店
112/04/17-033
7天結,約112/4/24左右收款並侵占
$9,840
$9,840
B-501451
中大歌友會
112/05/08-040
下貨收現-當下收(侵占日期如左)
$14,000
$14,000
B-501488
愛來歌友會
112/04/07-029
下貨收現-當下收(侵占日期如左)
$2,950
$2,950
B-501489
打貓歌友會
112/04/12-020
下貨收現-當下收(侵占日期如左)
$14,480
$14,480
B-501489
打貓歌友會
112/04/27-028
$14,100
$14,100
B-501489
打貓歌友會
112/05/06-045
$20,610
$20,610
B-501489
打貓歌友會
112/05/11-032
$19,650
$19,650
B-501520
金艷歌友會
112/04/14-048
月結店家,4月份帳款,約112/5/5收款並侵占
$7,000
$7,000
B-501520
金艷歌友會
112/04/21-036
$7,000
$7,000
B-501532
桃花香
112/04/26-018
7天結,約112/5/3 收款並侵占
$12,220
$12,220
B-501532
桃花香
112/05/04-034
7天結,約112/5/11收款並侵占
$15,820
$15,820
B-501532
桃花香
112/05/08-035
7天結,約112/5/15收款並侵占
$10,470
$10,470
B-501532
桃花香
112/05/11-031
7天結,約112/5/18 左右收款並侵占
$12,590
$12,590
B-501534
假日歌友會
112/04/10-003
下貨收現-當下收(侵占日期如左)
$2,420
$2,420
B-501534
假日歌友會
112/04/10-035
下貨收現-當下收(侵占日期如左)
$12,150
$12,150
B-501534
假日歌友會
112/04/17-037
下貨收現-當下收(侵占日期如左)
$12,320
$12,320
B-501534
假日歌友會
112/05/03-024
下貨收現-當下收(侵占日期如左)
$11,390
$11,390
B-503156
金妹妹
112/04/17-029
7天結,約112/4/24收款並侵占
$18,120
$18,120
B-503156
金妹妹
112/04/29-038
7天結,約112/5/6 收款並侵占
$10,470
$10,470
B-503156
金妹妹
112/05/09-040
7天結,約112/5/16收款並侵占
$2,660
$2,660
B-501513
上品川
111/11/02-008
111年11月底某日 
$10,760
$55030
已繳$6519
未繳款$48511
111/11/05-046
$5,050
111/11/07-003
$6,490
111/11/11-038
$6,270
111/11/14-003
$6,030
111/11/17-012
$5,090
111/11/18-011
$2,010
111/11/18-049
$5,010
111/11/21-052
$1,200
111/11/24-006
$3,770
111/11/25-009
$3,350



112/5/16

$36,290(侵占酒類價值)
$36,290
合計
 
$517,133
 
附表二:
被害人
給付金額
給付方法
西部菸酒有限公司
新臺幣487,133元
自民國(下同)113年3月15日起至114年5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元。另於114年6月15日前給付37,1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