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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奉侑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黃昱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106、10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