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8號
原 告 泓軒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居財
被 告 朱泳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83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朱泳德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泓軒食品有限公司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