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張鄭菊
張思嫺
張秀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被 告 劉木保
元泰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詹宗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44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