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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黃金在
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律師
被      告  林聖嘉
            鄭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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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友勝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交易字第四五三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黃金在對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453號,被告林聖嘉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