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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孝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1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緩字第1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方孝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曾為警扣得白色結晶1包及毒品吸食器1組,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該包白色結晶(如附表編號1所示)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030公克),有該院民國110年9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57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因認該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持有、施用、轉讓、販賣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之毒品吸食器1組(如附表編號2所示),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另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亦有明定。查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違法行為地,及檢察官聲請沒收標的之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是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於110年8月25日晚上7時40分許,在嘉義縣中埔鄉富收村台18線與富裕路口旁之「中埔自助洗車廠」內,為警認定行跡可疑而上前攔檢盤查,當場扣得被告主動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物。訊據被告坦承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係其施用所剩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扣案之毒品吸食器1組則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使用之器具,而其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104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0年12月7日起至112年12月6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頂六派出所110年8月25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首堪認定屬實。
  ㈡本案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警4608卷第3頁),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030公克),上開物品現均扣押於嘉義地檢署贓證物庫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9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57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嘉義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040號、110年度安保字第338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1104卷第10、24、25頁),足見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核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除就附表編號2部分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誤載為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外,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用以盛裝附表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與內含之第二級毒品分離時,仍會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殘留而難以析離,當得概認該包裝袋與所沾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一整體,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珈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編號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為0.030公克)
⑴嘉義地檢署110年度安保字第338號扣押物品清單
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9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57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毒品吸食器
1組
嘉義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040號扣押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