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吳宜庭
被 告 莊智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5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