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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清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