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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律師
被      告  李孔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自字第5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2年度自字第5號案件卷附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數位醫學影像光碟(製作日期113年1月11日);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訴訟需要,聲請拷貝鈞院112年度自字第5號卷宗內所附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數位醫學影像光碟(製作日期113年1月11日)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自字第5號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其聲請轉拷交付本院112年度自字第5號卷宗所附之成大醫院數位醫學影像光碟(製作日期113年1月11日),攸關被告防禦權行使及辯護人辯護方向,核屬正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