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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鄭培勳


受  刑  人  周芊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2年度執字第3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停止羈押,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又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另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5000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9月15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停止羈押將受刑人釋放。而受刑人所犯上開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侵訴字第4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及8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404號受理,而受刑人於112年10月16日就判處有期徒刑8月部分撤回上訴確定。經聲請人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執助字第4724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執助字第91號案件依法傳喚執行,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亦無在監在押或人身自由受公權力拘束之情事,復經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等情,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即堪認定。又經本院電詢具保人甲○○表示「已無聯絡受刑人也不知去向,對於沒保無意見,請依法處理」等語,亦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附卷為憑。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