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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億鑫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賴雲鵬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賴巧淳律師                               
            陳澤嘉律師                               
被      告  嘉上科技照明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劉文益


被      告  明涵工程行


代  表  人  翁筱涵
被      告  王晢瑋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昱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1377號、112年度偵字第11930號、113年度偵字第4443號、113年度偵字第444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記載「兼代表人翁筱涵」更正「代表人翁筱涵」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鄭富佑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