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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清


            鄧弘翊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797號、112年度偵字第1295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圖利容留女子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物品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共同圖利容留女子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8所示物品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丙○○、甲○○及甲○○女友泰國籍女子DUANGPRAI KANYA(另經通緝中,下稱KANYA)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使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之犯意聯絡,由丙○○於民國112年4月1日向不知情之李博源承租嘉義縣○○鎮○○路000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並由KANYA在泰國招募欲來臺從事賣淫工作之泰籍女子,再由甲○○篩選過濾後辦理泰籍女子代號QF112016、QF112017(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入境事宜。嗣於112年7月13日13時起,QF112016、QF112017即入住系爭建物後,接續從事性交易,每次性交易為40分鐘,費用新臺幣(下同)1800元至2200元不等,QF112016、QF112017可賺取1,100元(其中1,000元支付KANYA抵償入境機票費用),丙○○從中抽取400元至800元,甲○○從中抽取300元之報酬以牟利。嗣於翌(14)日9時50分許,因QF112016、QF112017不願再接客而報警處理,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系爭建物搜索,扣得附表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嘉義縣專勤隊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甚明。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毋庸予以適用,且本案各項證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故本案以下所引證據,自均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一)供述證據:
 1.被告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警卷第21至24頁;8797偵卷第249至256頁、第265至267頁;本院卷第65頁、第80頁)。
 2.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警卷第31至41頁;8797偵卷第19至33頁、第53至61頁、第241至244頁;本院卷第65頁、第80頁)。
 3.證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第105至107頁;8797偵卷第69至76頁、第237至239頁)。
 4.證人QF112016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第109至114頁、第155至151頁;他卷第5至10頁;8797偵卷第77至82頁、第329至337頁、第409至413頁)。
 5.證人QF112017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第165至170頁、第203至206頁;8797偵卷第111至116頁、第329至337頁、第395至398頁)。
(二)非供述證據:
 1.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1份(見警卷第45至51頁;8797偵卷第197至203頁)。
 2.帳冊(手寫筆記)1份(見警卷第67至69頁;8797偵卷第49至51頁、第145至150頁)。
 3.QF112016、QF112017指認現場照片2張(見警卷第141頁、第197頁;他卷第35頁;8797偵卷第107頁)。
 4.報案紀錄單1份(見警卷第147頁;他卷第37頁;8797偵卷第143頁)。
 5.QF112016照片、與仲介之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截圖12張(見警卷第157至163頁;8797偵卷第415至421頁)。
 6.QF112017、泰國仲介照片、與仲介之LINE對話紀錄、GOOGLE地圖截圖10張(見警卷第207至215頁;8797偵卷第399至407頁)。
 7.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見8797偵卷第151至154頁)。
 8.嘉義縣財政稅務局109年、111年房屋稅繳款書各1份(見8797偵卷第155至158頁)。
 9.搜索現場、甲○○及扣案物照片6張(見8797偵卷第159至163頁)。
 10.本案刊登性交易廣告網站之頁面截圖1張(見8797偵卷第165頁)。
 11.扣案平板內之LINE、FACEBOOK、色情網站對話紀錄、帳號頁面、性交易廣告、翻譯軟體截圖21張(見8797偵卷第165至192頁)。
 12.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2年8月28日嘉民警偵字第1120027184號函暨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見8797偵卷第351至389頁)。
 13.本院搜索票1份(見警卷第43至44頁;8797偵卷第193至195頁)。
 14.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7份(見警卷第59至65頁、第115至137頁、第171至193頁;他卷第11至33頁;8797偵卷第41至47頁、第83至105頁、第117至139頁)。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又被告2人與另案被告KANYA,就本案圖利容留性交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2人媒介女子性交之低度行為,為容留女子性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基於單一營利意圖,於本案期間,密集於相同地點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行為,其各次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圖利容留營利之犯意,依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1個圖利容留性交罪。
(二)爰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年、壯年,且心智、四肢健全,卻不思遵循法度,無視善良風俗及社會觀念,媒介並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對社會秩序實有不利影響,當應懲儆,並斟酌被告丙○○前曾有類似之犯罪前科,素行非端,被告甲○○前科素行狀況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惟念其等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本案被告2人容留女子性交之期間等侵害法益程度、犯罪手段及涉犯本案之犯罪動機等節,暨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自陳:1.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2.現職為房屋仲介,3.離婚、有1個小孩(已成年)、與母親同居之家庭生活狀況,4.收入不穩定、須扶養母親之經濟狀況;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自陳:1.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2.現職為網拍,3.未婚、無小孩、與外祖父及表姊同居之家庭生活狀況,4.收入不穩定、無人須扶養之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8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附表編號1至3、8及附表編號5至7所示扣案物,分別為被告2人所有、涉犯本案圖利容留性交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等於警詢、本院審理中供陳明確(警卷第54頁;8797偵卷第250頁;本院卷第85頁),均應依法宣告沒收。另被告2人於偵查、本院審理中供承:本案2位泰國籍女子每次性交易獲利就是依照帳冊所載,每性交易1次他們可以獲利1,100元,1,000元要支付機票錢,實拿100元,甲○○抽成300元,剩下的就是由丙○○取得等語(見8797偵卷第242至244頁、第266至267頁;本院卷第85頁);依據被告2人上開所述及卷內帳冊之紀錄(見警卷第67至69頁;8797偵卷第49至51頁、第145至150頁),核算被告丙○○、甲○○本案犯罪所得分別為2,200元(計算式:600+400+800+400=2200)、1,200元(計算式:3004=1200),亦均應依法宣告沒收,然因未扣案,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其餘附表所示之扣案物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心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是否為本案犯罪所用
1
保險套59個
甲○○
2
潤滑液2瓶
甲○○
3
手機(廠牌:三星)1支
甲○○
4
手機(墨綠色IPHONE 11)1支
甲○○
5
手機(廠牌:OPPO)1支
丙○○
6
手機(粉色IPHONE)1支
丙○○
7
平板電腦(廠牌:三星)1台
丙○○
8
帳冊4本
甲○○
9
監視器主機1台
丙○○
10
監視器鏡頭3個
丙○○

11
按摩棒1支
不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