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杜氏商玄
被 告 尤弘昱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易字第2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葉婉婷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陳昱廷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