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鄭正山
被      告  黃杉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嘉交簡字第832號、115年度交易字第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就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8日為無罪之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劭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